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岗,男,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河北柒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沧县捷地乡捷地村。
法定代表人:陈昊阳。
被告:龚建龙,男,****年**月**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岗与被告河北柒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龚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岗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岗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