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海燕,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个体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告:马荣,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个体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林海燕与被告马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林海燕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林海燕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原告林海燕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林海燕撤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计405元(原告林海燕已预交),由林海燕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阿地拉 · 吾守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再妮古 丽 ·艾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