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耀举,住宁夏西吉县。 被告:王远保,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耀举与被告王远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耀举诉称,2020年10月24日,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通过电话以及微信联系,原告向被告出售20吨白菜,白菜价款共计为14030元。协商好后,被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原告支付了定金4000元。剩余的10030元尾款,待白菜拉到被告要求的地方后付清。当日,原告将20吨白菜装完车后发车。发车后,原告便通过微信给被告说明了车已发走。在货到后,原告联系被告,被告便不接电话,也不给原告支付剩余尾款10030元。综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白菜款100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为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九街镇大梨村。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也不在宁夏西吉县。综上所述,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由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海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保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