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予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鹤壁银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北侧、兴鹤大街以东(鹤壁银兴文化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强旗,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光辉,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陈予梅诉被告鹤壁银兴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21)豫0611民初2137号民事案件中的被告相同,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且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豫0611民初2137号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