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党洪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王大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皇姑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党洪雷与被执行人王大利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辽0404刑初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王大利给付党洪雷经济损失40420.47元。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日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到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一套房产。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土地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辽0404刑初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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