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邵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章韩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邵利与被执行人章韩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但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三、根据申请人提供线索依法查封位于铜陵市枞阳县××镇××路××幢××单元××室,该不动产至今未办证,产权人仍为枞阳县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咱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