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湛江市××××××××五金店。住所地:湛江市××××××××××××(原×××五金店)。 经营者:林某某,女,汉族,住湛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谢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湛江市××××××××五金店诉被告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湛江市××××××××五金店以被告已经结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结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纠纷已经解决,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湛江市××××××××五金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17元,由原告湛江市××××××××五金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