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刘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玲(系刘涛之妻),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秦朝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涛与被告秦朝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朝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代偿款5187元及其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偿清时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9日,被告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办理手机套餐业务,原告为其提供担保。后被告违约被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偿还相应款项,原告在执行程序中代被告偿还5187元。现因被告未偿还原告代偿款项,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秦朝辉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秦朝辉在电信公司办理手机套餐业务,刘涛为其提供担保。后因秦朝辉违约,电信公司起诉至丰都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秦朝辉支付通信使用费9282.99元,手机款220.33元,违约金6709.68元;判决刘涛承担连带责任。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判决秦朝辉支付上述款项16213元,刘涛负连带责任。在丰都县人民法院2019年8月12日执行秦朝辉与刘涛案件中,刘涛支付电信公司案款5187元。 在庭审中,刘涛表示自愿放弃其利息请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2018)渝0230民初4363号民事判决书、(2019)渝0230民初4363号民事裁定书、(2019)渝0230执1793号结案通知书等证据在庭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2021年1月1日)之前,故应当适用《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秦朝辉的债务已由刘涛偿还5187元,故刘涛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秦朝辉追偿。刘涛请求秦朝辉支付其代偿款5187元,符合法律规定。刘涛自愿放弃其代偿资金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秦朝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刘涛代偿款5187元; 二、驳回原告刘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秦朝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宗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院印)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诗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