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基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公民身份号码360××××××××××××*。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于新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横琴新区×××××××××××××××,公民身份号码230××××××××××××*。
审理经过
原告钟基鹏诉被告于新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钟基鹏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钟基鹏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郑 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邓舒尹 书 记 员 李智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