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金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早晨(系吉金环丈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海(系吉金环之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特别代理。
被告:周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吉金环诉被告周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2021年8月9日吉金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金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吉金环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吉金环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孟引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吕岩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