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嵇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在校学生,住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理人:田某(母女关系),****年**月**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红桥区佳源顺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94号(茶城商厦三楼301号)。

法定代表人:邓会丹。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嵇某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红桥区佳源顺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嵇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津0106民初50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市红桥区佳源顺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一次性退还培训费27830元,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25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21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司法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天津市红桥区佳源顺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天津市红桥区佳源顺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截至2021年4月6日,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查明

综上,被执行人天津市红桥区佳源顺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嵇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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