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柏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2××××××××××××*。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郑毅,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尚华,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计浩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11××××××××××××*。 被告:韦经航,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52××××××××××××*。 被告:韦俞辰,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50××××××××××××*。 被告:关剑麟,男,****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P275963(6)。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柏仪与被告计浩培、韦经航、韦俞辰、关剑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黄柏仪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柏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黄柏仪撤诉。 案件受理费87308元,减半收取为43654元,由黄柏仪负担(已预交)。黄柏仪预交的43654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海晖 审判员 王相东 审判员 杨 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关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