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许文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闽0625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文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下币种同)。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16日。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以罪犯许文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文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累计考核分2250分,兑现表扬三次。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00余元,此次减刑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10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消费总账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许文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许文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