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金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告:吕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驻。
审理经过 原告邢金宽与被告吕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邢金宽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准许邢金宽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吕亮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案件受理费326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63元,财产保全费230元,共计393元,由原告邢金宽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范永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桂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