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金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告:吕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驻。

审理经过 原告邢金宽与被告吕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邢金宽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准许邢金宽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吕亮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案件受理费326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63元,财产保全费230元,共计393元,由原告邢金宽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范永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桂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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