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兴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盼霞,湖南锦昇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妍,湖南锦昇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张定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告:周曙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告: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招商大楼538-539室。
法定代表人:陈湘金,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谭兴文与被告张定贵、周曙明、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兴文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定贵、周曙明、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兴文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定贵、周曙明、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兴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谭兴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