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申请人:刘晓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申请人:杜金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因诉前保全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杜金霞名下的冀A72VF3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保单保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承保,保险限额伍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杜金霞名下的冀A72VF3号小型轿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杨振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志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樊蒙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