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海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郝茂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贾彦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郝茂荣、孙海荣与被告张伟、贾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借款不涉及贾彦霞,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贾彦霞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茂荣、孙海荣撤回对被告贾彦霞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郝振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瑞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