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六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告:刘小兵,男,1962年9月20日,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罗六明与被告刘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后,原告罗六明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罗六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罗六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罗六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