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吴大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淮南市潘集区。
申请执行人:陈法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刘春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潘三电厂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法帮与刘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吴大影于2021年8月23日对我院作出的(2021)皖0406执938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吴大影称,请求贵院依法停止对刘春荣名下的位于淮南市潘集区房屋的拍卖,并将该房屋留归申请人所有。
请求情况
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陈法帮与被执行人刘春荣执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406执938号、(2021)皖0406执985号,先前贵院依法委托相关单位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淮南市潘集区房屋、潘集区碧海一村36栋303房屋进行评估,并准备拍卖。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且上述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涉案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故申请人认为贵院将属于申请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全部评估拍卖是错误的,且造成申请人无法生活,恳请贵机关依法停止对刘春荣名下的位于淮南市潘集区房屋的拍卖,将位于淮南市潘集区房屋留归申请人所有,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不胜感激。
被告辩称
陈法帮辩称,吴大影和刘春荣并不在潘集红旗楼商贸文化广场(南庄)707号住,一直在潘集区户居住。在执行法官、法警和我本人一同去707去张贴公告时,也未发现吴大影和刘春荣在707在居住的现象。吴大影和刘春荣在滨河小区六号楼××单元一层西户的房屋是一百二十八平方米,在工商银行西边,刘春荣和吴大影夫妇还有一百三十多平方米的住房一套,拍卖刘春荣的房产,并没有造成其无法生活,只不过是为了逃避执行,虚假诉讼,浪费司法资源而已。故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老赖的干扰,恳请法院查清事实真相,尽快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陈法帮诉刘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刘春荣同意偿还陈法帮借款500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清偿,如未按时履行,陈法帮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扣除已还款)。二、原告陈法帮放弃其他诉讼请求。2021年6月3日,陈法帮申请执行刘春荣,案号为(2021)皖0406执938号。2021年6月9日本院查封了刘春荣名下淮南市潘集区房屋,后又在涉案房屋处张贴公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异议人与该房产所有人刘春荣为夫妻关系,但该房产登记在刘春荣个人名下。异议人虽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不能排除对上述房产的执行。吴大影的异议理由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故驳回异议人吴大影的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吴大影的异议申请。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