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被执行人:赵艳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审理经过
陈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桂0502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5日申请执行赵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85134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赵艳霞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遂对被执行人赵艳霞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赵艳霞名下车牌号为桂E×××××的东风牌小型汽车,但未能实际扣押,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勇亦未能提供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6月24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