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根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夏县人,住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存(原告张根柱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夏县人,住夏县。
被告:薛成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夏县人,住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孟师,山西瑶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根柱与被告薛成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张根柱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根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根柱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根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