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根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夏县人,住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存(原告张根柱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夏县人,住夏县。

被告:薛成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夏县人,住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孟师,山西瑶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根柱与被告薛成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张根柱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根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根柱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根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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