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051851。
负责人:王好农,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蚌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张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阜阳市万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中市办颍河西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80325517X
法定代表人:何海生,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王蚌蚌、张琳、阜阳市万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1202民初8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