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盛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5525363806。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于俊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苏省金坛市人,个体,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盛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俊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33492.49元,执行费7735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江苏盛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于俊良于2021年年底支付5万元;2022年支付剩余金额的50%;2023年全部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江苏盛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青2801执12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