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廷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高台县黑泉镇。 原告:石怀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高台县黑泉镇。 原告:谢玲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高台县黑泉镇。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萍,系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婷,系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闫立忠,男,汉族,现年约50岁,住高台县宣化镇站北村三社。
审理经过
原告王廷武、石怀春、谢玲霞诉被告闫立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5月13日受理。王廷武、石怀春、谢玲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个原告的劳动报酬共计6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工程需要,于2019年雇佣三原告前往黑泉镇向阳村施工。工程竣工后,被告进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欠付三原告劳动报酬共计6500元,后经三原告索要,被告未付。现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本案中,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闫立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廷武、石怀春、谢玲霞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2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武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