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彩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告:路彦平,女,约35岁,汉族,住舞钢市。

被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森林半岛36号楼一楼。

负责人:魏小鹏。

审理经过

原告刘彩丽与被告路彦平、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刘彩丽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彩丽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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