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彬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
被告何如湖,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日期2021年2月4日
开庭日期2021年5月11日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9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6704元(利息计算方法:从2018年1月21日起计至2021年1月20日,共36个月,每月按月利率1.6%计,即29000×1.6%×36个月=16704元,实际计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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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还清欠款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是朋友关系,因被告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18年1月2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原告于当天通过现金的方式将30000元交付给被告。双方约定2018年3月30日还清借款,被告于借款当天书写一份《借据》,借款30000元。原告多次追讨,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推诿。因被告违约,为维护合法权益,被告应支付逾期利息,利息双方约定按日3%计,原告自愿调整为按月利率1.6%计息,因此逾期利息应计算为从2018年1月21日起计至2021年1月20日,共36个月,每月按月利率1.6%计,即29000元×1.6%×36个月=16704元,利息计算至还清本金时止。综上所述,被告违背了诚实信用法则,失信于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何如湖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查明事实2018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据》,载明被告因资金紧缺,向原告借款现金30000元,约定于2018年3月30日前还清。超过1天未付,利息以每日3%的标准计算。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款项1000元。
还款期限届满,被告仍未偿还款项,原告追讨未果便诉至法院,引发本案。
另查明,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申请财产保全,产生保单保函费800元,保全费320元。
本院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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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并提交了《借据》予以证实其将款项出借给被告,原告已完成举证证明责任,而被告何如湖未提交相关反驳意见及证据,故可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
《借据》中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100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29000,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问题。《借据》中约定利息按照每日3%计算,现原告主张利息按照月利率1.6%计算,系原告自行处分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借据》中约定超过1天未付利息按照每日3%计算,双方约定的利息应为逾期利息,故对于原告主张从2018年1月21日起算利息,本院不予支持,逾期利息应从2018年3月31日起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以及该规定第三十二条“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的规定,故从2020年8月20日起逾期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而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3.85%。综上逾期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29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1.6%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3.85%×4倍)计算。
判决主文一、被告何如湖向原告杨彬明偿还借款本金29000元;
二、被告何如湖向原告杨彬明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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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1.6%计算;以借款本金29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三、驳回原告杨彬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26元,保全费320元,共计846元,由被告何如湖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