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鸿顺(沧州渤海新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通六路以东新307国道以南渤海新区建材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092285823C。

法定代表人:孙爱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智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6517F。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维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鸿顺(沧州渤海新区)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维坤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鸿顺(沧州渤海新区)商砼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鸿顺(沧州渤海新区)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石家庄市机场路支行营业部账户为10×××76的存款30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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