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南通市崇川区,现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如意,江苏法德东恒(南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茜,江苏法德东恒(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朱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南通市崇川区,现住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理人:曹某(朱某母亲),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如意,江苏法德东恒(南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茜,江苏法德东恒(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南通市崇川区,现住南通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新华,江苏钟山明镜(南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南通市崇川区,现住南通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新华,江苏钟山明镜(南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南通市崇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朱某1与被告朱某2、王某1、王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朱某2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某、朱某1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严永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玉蓉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