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阳市新华东路11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773688572W。 法定代表人王玉忠,系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书玉,系原告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何某,男,汉族,现年50岁,身份证住址:宛城区,现住址:宛城区。 被告李某1,男,汉族,现年44岁,身份证住址:宛城区,现住址:宛城区。 被告李某2,女,汉族,现年49岁,身份证住址:宛城区,现住址:宛城区。 被告秦某,女,汉族,现年31岁,身份证住址:宛城区,现住址:宛城区。 被告田某,女,汉族,现年49岁,身份证住址:南阳市卧龙区,现住址:南阳市卧龙区。
案由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田某、秦某、李某2、李某1、何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田某、秦某、李某2的住址不准确,本院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法律手续,且原告未提供出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造成本案至今无法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袁泽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石怡笑 书 记 员 李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