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富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凤凰路**。

被执行人:卢柳忠,,地址凭祥市

被执行人: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凭祥市夏石镇

被执行人;玉先强,,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

被执行人;广西丰浩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金,地址南宁市金湖路**亚航财富中心**全层

被执行人:雷运庆,地址南宁市。

被执行人:周云龙,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地址南宁市青秀区div id='4'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被执行人: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地址巴马镇练乡村,地址巴马镇练乡村文福屯div id='4'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被执行人:广西丰浩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宁明县城,地址广西宁明县城中镇兴宁大道西六里**d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审理经过

广西富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柳忠、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玉先强、广西丰浩糖业集团有限公司、雷运庆、周云龙、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广西丰浩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4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财产在凭祥市人民法院辖区,并且被该院他案进行查封、评估、拍卖处置中,为了案件统一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4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凭祥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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