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生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华登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汪生波诉被告华登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汪生波因华登科不支付装修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装修款18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查明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华登科未向汪生波支付足额装修款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华登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汪生波支付装修款及质量保证金共计18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华登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郁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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