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吉文,男,****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常山县,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常山县;因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以杭萧检刑诉[2021]20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吉文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审判人员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李吉出庭,指控:
2021年6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陈吉文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杭州市萧山区湘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德风桥地方时,与非机隔离带的石墩发生碰撞,群众报警后被民警依法查获酒驾。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陈吉文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吉文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92.0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陈吉文已赔偿杭州跨湖桥景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陈吉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吉文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吉文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陈吉文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吉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吉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小庆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沈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