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馨逸养老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迎宾西路朝阳商务楼B栋。 法定代表人:胡美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美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益阳馨逸养老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美良、李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1)湘0903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查明
一审法院代本院向益阳馨逸养老服务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书》,益阳馨逸养老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经审查未予准许,依法向其邮寄送达《不同意诉讼费缓交通知》,限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740元,现上诉人仍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益阳馨逸养老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文清 审判员 蔡鹏飞 审判员 蒋远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美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