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 法定代表人:刘载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维钦,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龙,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南路**。 法定代表人:钱凌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丽莉、任永建,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查封的财产因另案诉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待另案诉讼结束后再依法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终55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郑之平 审 判 员 钱 俊 审 判 员 孙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 全 书 记 员 梁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