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阜阳市时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颍西镇七渔河社区金顺钢材市场园内6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K5NX09。
法定代表人:尹恬博,该公司经理。
被告:阜阳翰沃一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安居工程1号综合楼1幢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957302181。
法定代表人:陈丹丹,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阜阳市时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翰沃一涵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阜阳市时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时进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阜阳翰沃一涵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阜阳市时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阜阳翰沃一涵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1345元。由原告阜阳市时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