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山西远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高淑英

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秦新悦澜山1412号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本院根据原告张×提供的被告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的地址多次邮寄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法律文书,均因“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无法联系收件人或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被退回;原告提供的被告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此后,本院通知原告继续提供被告确切的联系方式和地址,但原告未能提供。因原告提供的被告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的地址不准确,虽经本院查证,亦不能确定被告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确切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应诉文书,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0元,退还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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