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月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侔男,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兰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建设西路北侧蓝堡城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355181488M。

法定代表人:王琦琦,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月磊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兰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英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2民初6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汪月磊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民事诉讼案件,一审法院对此也有管辖权;兰英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琦琦涉嫌刑事犯罪与兰英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一审法院积极协调运作,极力要求其撤回上诉,重新立案,其无奈撤回上诉,且同类案件被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后,已被二审法院撤销,并指令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兰英公司未予答辩。

一审原告诉称 汪月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兰英公司立即向其交付太和县城关镇“国泰.蓝堡城”2号楼901室房屋;2.判决兰英公司立即向其交付太和县城关镇“国泰.蓝堡城”2号楼901室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3.判决兰英公司按其二人已付购房款691801元从2018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至实际交付房屋止(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违约金为67104.7元,以后另计);4.判决兰英公司向其支付逾期交付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100000元;5.判决兰英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应当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否则应不予受理。汪月磊因本案纠纷及诉讼请求已于2019年4月23日起诉立案受理后被(2019)皖1222民初4171-3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起诉并已生效,二人再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汪月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21元,退还汪月磊。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汪月磊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审理,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故汪月磊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2民初63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叶志强

审 判 员 黄发全

审 判 员 袁理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淑丹

书 记 员 刘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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