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昭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被执行人罗善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被执行人罗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罗昭育与被执行人罗善文、罗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981民初48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购房款1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5万元,并承诺在2021年10月14日前支付完毕剩余欠款,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部分债务,且案件双方当事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法可以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全林
审判员 朱浩健
审判员 巫商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