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电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曹友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审理经过
原告胡电凡与被告曹友禄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胡电凡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电凡以与曹友禄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胡电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电凡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诗意 书 记 员 夏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