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顾正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被执行人1:章玉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被执行人2:杨永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被执行人3:章淑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正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顾正艳与被执行人章玉莲、章淑莲、杨永智借款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7日立案后,责令被执行人章玉莲、章淑莲、杨永智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章玉莲、章淑莲、杨永智于2021年7月31日开始向申请人顾正艳偿还5400元。按10‰月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3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申请人申请人张宏山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
三、本案执行费943元,由被执行人章玉莲、章淑莲、杨永智承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2328执105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