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住洪江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5日被洪江市某某局取保候审,2021年7月21日经洪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1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怀洪市检刑诉[20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涛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并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因全国多地散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和湖南多地局部爆发感染病例,出现不能抗拒的原因,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裁定中止审理。2021年9月2日,因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本院裁定恢复审理,并于2021年9月3日通过在线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21年6月27日零时许,被告人肖涛在饮过酒的情况下,驾驶湘NO××××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黔阳古城“老街烧烤店”行驶至洪江市××路电视台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例行检查时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吹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92mg/100m1,随后将其带至洪江市人民医院予以提取血样,其血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0.2mg/100m1,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肖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被告辩称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肖涛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肖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涛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涛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肖涛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某某部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涛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肖涛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某某部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肖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肖涛的刑期自2021年9月2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段承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芷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