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区世纪广场**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7853554-6。 法定代表人:李灵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达明,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安徽来福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伟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伟东,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住浙江省云和县v>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池州市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唐达明、安徽来福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张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来福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法院拍卖无法变现,且其厂房、土地均已抵押给他人,唐达明、张伟东名下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江龙伟 审判员 叶光氢 审判员 魏长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童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