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宝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祥,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文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

审理经过

原告董光与被告张文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光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祥、被告张文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董光与张文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涉案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17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15日,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张文俊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董光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出租人与承租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双方均认可张文俊租赁期满后继续使用房屋至2021年1月17日。关于董光主张的租金数额,董光主张2017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15日租金共计90000元,张文俊支付85000元,张文俊认可,主张租赁期满后至2021年1月17日租金为2250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因此董光要求张文俊支付尚欠租金275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张文俊提出关于水电气暧物业费用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文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光房屋租金2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被告张文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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