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第四师六十一团二连职工,住。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第四师六十一团二连职工,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萍与被执行人王佑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2日将被执行人王佑江的银行存款账户以82267元为限予以冻结。现因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所采取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佑江银行存款82267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