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荣杰,女,汉族,现住本市新兴区。 被执行人:常鸿,男,汉族,住址不祥。 被执行人:常青,男,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 被执行人:黄瑞林,男,汉族,现住本市金沙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荣杰与常鸿、常青、黄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常鸿、常青、黄瑞林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常鸿、常青、黄瑞林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荣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常鸿、常青、黄瑞林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纪凤岩 审判员  刘易新 审判员  孙震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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