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秦建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徐宪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豫0102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徐宪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宪玲名下有豫A×××××福特牌汽车、豫A×××××指南者汽车、豫A×××××五菱牌汽车、豫A×××××大众牌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徐宪玲名下豫A×××××福特牌汽车、豫A×××××指南者汽车、豫A×××××五菱牌汽车、豫A×××××大众牌汽车各一辆。 二、查封期限二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主动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红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陈冲 书记员李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