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316号。
负责人:彭诗庆。
被执行人丁昌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执行人赵晓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审理经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丁昌俊、赵晓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49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385934.78元,执行费5689元。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丁昌俊、赵晓梅名下位于成华区西林一街18号2栋2单元17楼1703号(业务件号:权2763075)的房屋。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