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肃宁县洁丽雅针织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6MA0895AD75
住所地:万**镇小闫庄
经营者:何铁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委托代理人:李双双,女,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田双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蠡县。
审理经过 原告肃宁县洁丽雅针织厂与被告田双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肃宁县洁丽雅针织厂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肃宁县洁丽雅针织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63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红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