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唐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鱼邱湖街道鼓楼路麦奇商铺5号楼107室。 法定代表人:于宗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唐县泉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东路369号南芳园小区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高唐县人民法院(2020)鲁1526民初240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高唐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唐县泉聚置业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唐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唐县泉聚置业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21)鲁1526执3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林宏昌 审判员 王良军 审判员 郑华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丰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