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原武汉铁路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千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培奇,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江岸车辆段经开办主任干事。
被执行人:荆门市海胜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五一路五号。
法定代表人:汪治江,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海胜储运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荆门市海胜储运有限公司现已处于半停业状态,除被本院冻结的公司股权及查封的车牌号为鄂H×××××长安牌小型汽车、鄂H×××××丰田牌小型车辆、鄂H×××××程力威牌挂车、鄂H×××××丰田牌小型汽车、鄂H×××××别克牌小型汽车外,其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法定代表人汪治江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已依法对荆门市海胜储运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标的本金1177886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